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信安气体经营部诉被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信安气体经营部支付货款72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