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翁继武、吴淑慧: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翁继武、吴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284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翁继武、吴淑慧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翁继武、吴淑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余额292853.40元、逾期利息11666.47元、本金罚息492.19元、利息罚息343.31元,合共305355.3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2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三、被告翁继武、吴淑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律师费16156元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翁继武、吴淑慧提供抵押的位于肇庆高新区阳光未来城V1V2幢V2-3201房的房屋在本案借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包括以后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