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洪【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六和三联村40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一策,因你去同
不明,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号1281 行审155-4 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年4月24日作出的四自然份执法(处罚)字(2024)3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1,即责令黄伟洪七日内将非法占用的 7539 平方米士地退还给原土地权属人,该处罚事项
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二、准予是强制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限黄伟洪七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997.7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建筑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1年3月15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3,即对黄伟洪非法占用 3997.7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 15元整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陆拾五元伍角 (¥59965.5 元):对非法占用 3541.3平方米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 10元整的罚款,即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肆佰壹拾叁整(¥35413 元)。合计共处罚就人民币玖万伍仟叁佰柒拾元伍角角(¥95378.5 元)。四、准予强制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3月15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黄伟洪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95378.5元)。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 (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英伟洪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放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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