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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鹤山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潘国洪诉被告鹤山市昌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国洪撤诉。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