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肖月、梁肇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莫龙建、梁均长与被告钟肖月、第三人梁肇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莫龙建、梁均长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 11124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