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宋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永珍与被告宋云海、第三人高其妹、薛翠凤、广东省四会市远东化工有限公司、广东爱森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2023)粤1284民初2857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起诉要点如下,1.依法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7)粤1284执123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位于广东省广宁县坑口镇圩镇148号房产的查封措施(价值15万元);2.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四会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赵静欣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下午15:00在本院三楼开庭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