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永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敬祥与被告谢永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4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永珍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敬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23年7月21日之前的利息114000元,并自2023年7月22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共7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永珍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