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志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英妹与被告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108号民事裁定书(补正)。
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对原告石英妹与被告廖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粤128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3)粤1284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5页第23行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志红负担。”是误写,现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廖志红负担。”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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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