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文聪、李清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被告林文聪、李清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08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撤诉。本案因当事人在庭前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故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07元,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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