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邓德金: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华耀玻璃工艺部诉被告邓德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邓德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华耀玻璃工艺部支付货款1959元及违约金480元(违约金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21年9月16日起暂计至2023年1月19日为480元)。二、被告邓德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东城区华耀玻璃工艺部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15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