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朱春雷: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朱春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尚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2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春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星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5000元。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四会市江谷人民法庭: 0758-3615134、3615115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