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永(住所地:广东省四会市东城街道南田景观大道八号恒大御湖城2栋2603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国良、江伟俊、谭达伦、谭荣针、谭文全、黄伙金、黎淦泉、高天带、练水全、潘森佬、陈癸生、张进先与被告罗金秀、张永、谭文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998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各原告支付劳务报酬,其中:林国良18930元、江伟俊5000元、谭达伦13900元、谭荣针19230元、谭文全17800元、黄伙金4580元、黎淦泉3540元、高天带3670元、练水全48027元、潘森佬13250元、陈癸生15200元、张进先6760元(注:合计诉讼标的为16988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3年5月24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联系人:叶永发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联系电话: 0758-311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