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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侯彬、张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四会市永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彬、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254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被告侯彬向原告支付购车款25110元。二、被告张明是担保人,在被告侯彬没有履行支付购车款责任时,承担担保责任,偿还所担保借款2511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5月2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