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永杰(广东省四会市贞山街道姚沙村委会曹布三村2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梁永杰土地行政管理一案,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现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1项处罚事项(即责令被执行人梁永杰将违法占用的1796.35平方米退还给原土地权属人)。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7月5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第2项处罚事项(限期被执行人梁永杰七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96.35平方米农用地上硬底化的地面、搭建的洗沙设备及清除上述土地上堆放的沙石,并恢复土地原状);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梁永杰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联系人:赵书记员,电话:0758-361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