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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284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龙智

发布日期: 2023-02-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9278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龙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富与被告龙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4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龙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富支付货款320300元及利息(以3203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龙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钟富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10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共13104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龙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0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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