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连州市三联日用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州市三联日用百货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连州市三联日用百货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州市三联日用百货商行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