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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5006号
郑树渭: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树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肇庆保隆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树渭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1012557)及其补充协议;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项33213.49元及利息98.53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351.1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498元;五、原告应退还被告的房款,可自前述第二、三、四判项款项中予以抵扣;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注销备案登记手续;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4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779元、被告负担669元。
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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