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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行审5-2号

发布日期: 2025-07-2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91

廖锐东(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禄步镇镇南村委会翠布村):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 资执法(处罚)字〔2024〕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2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1,即责令廖锐东 7 日内将非法 占用的 4178.49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该处罚事项由四 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2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限期廖锐东 7 日内拆除在 不符合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178.49 平方米农用地上搭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对廖锐东非法占用 4178.49 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 500 元整的罚款,罚款人民 币贰佰零捌万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2089245 元)。 四、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2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2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3 廖锐东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佰零捌万玖仟贰佰肆拾伍元整(¥2089245 元)。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廖锐东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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