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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民初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高新区云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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