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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军(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 资执法(处罚)字〔2024〕54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行审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4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1,即责令蔡军 7 日内将非法占 用的 211.32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该处罚事项由四会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4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限期蔡军 7 日内拆除在不 符合四会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11.32 平方米农用地上搭建的建 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 组织实施。 三、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第 4页共 4页 5 月 13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4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2,即对非法占用 211.32 平方 米农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 500 元整的罚款,罚款人民币壹拾 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105660.00 元)。 四、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54 号《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3 蔡军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 即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伍仟陆佰陆拾元整(105660.00 元)。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 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蔡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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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行审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