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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春华(地址清远市连州市九陂镇爱民村委会营信村13号):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行审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1,即责令叶春华7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23.3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权属单位,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2,即限叶春华7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488.56平方米农用地和耕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3,即对叶春华占用243.75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200 元整的罚款,小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柒佰伍拾元(¥48750.00);对占用431.31平方米农用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400元整的罚款,小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伍佰贰拾肆元(¥172524.00);对占用57.25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650元整的罚款,小计处罚款人民币参万柒仟贰佰壹拾贰元伍角(¥37212.50);以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258486.50)。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28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3叶春华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即加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捌仟肆佰捌拾陆元伍角(¥258486.50)。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叶春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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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行审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