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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启祥(地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董营邓村二巷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行审16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四会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四自然资执法(处罚)字〔2024〕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2,即对邓启祥非法占用2881.68平方米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7日内拆除,恢复土地耕种条件,该处罚事项由四会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邓启祥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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