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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龙合兵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5-11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586

龙合兵(湖南省衡阳县三湖镇福民村中四组):

本院受理原告四会市飞扬饲料店与龙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龙合兵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会市飞扬饲料店(经营者黄彦升)支付货款55841元,并以货款55841元为本金自2023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直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78元,合共11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龙合兵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