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东莞南益洗涤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司马环保工业路5号厂房1栋105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南益洗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电子、直接或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南益洗涤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向原告广东宏昊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88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至)。本案受理费35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南益洗涤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吴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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