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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2024)粤1284民初3371号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9-2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284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严亚洪                            

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桦中物流有限公司、聂容格、严亚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亚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947.2元;二、被告严亚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罚息6446.44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23年11月28日,从2023年11月28日起,以30947.2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严亚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元;四、被告聂容格应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确认登记在被告佛山市桦中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号牌为车牌号为粤E30826、车架号为L584C4D98JD011713的车辆所有权人为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桦中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六、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