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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56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8-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46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吴春潮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扒齿港镇吴代庄村037号):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发被告吴春潮李景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567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吴春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发赔偿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12577.92元。二、驳回原告李志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8元(原告已预交426元),由原告李志发负担136元,由被告吴春潮负担112元。原告多交的178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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