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有、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宜宾坤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远有、贵州攀西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8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16702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0311.70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标准计算,自应付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0日为80311.70元,计算方法详见附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本项暂合计246476.2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一审律师费7675.51元、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调查费、公证费合计10000元。本项暂合计17675.51元。以上两项暂合计264151.7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1日9时45分在本院大沙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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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