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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执异92号执行裁定书-黄荣健

发布日期: 2024-01-0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85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黄荣健(广东省清新县禾云镇新塘村委会圳颈村15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中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肇庆市创景铝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中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江丁、黄荣健(2023)粤1284执49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申请,现已经审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1284执异92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黄荣健为(2023)粤1284执49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肇庆市创景铝材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中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林江丁为(2023)粤1284执496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的财产保全费1893.28元(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鑫中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黄荣健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