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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1284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发布日期: 2024-01-0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504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尹国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练志河、练嘉雄、练伟兴与被告尹国志、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向原告练志河支付工资报酬7250元、练嘉雄工资报酬1240元、练伟兴工资报酬2740元。二、被告四会市汇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拖欠工资在未付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三、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共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艺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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