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香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华与被告李伍平、刘香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55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告李伍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