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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志宁、宁梅芳(住广东省广宁县江屯镇联华村委会大塘村):
本院受理原告乡永政诉被告徐国康、骆展飞、何少聪、骆嘉敏、潘家豪、潘启平、钟妙贤、樊锦倍、彭庆炜、林志宁、宁梅芳、黎弘耀、黎雪锋、吴玉云、温锦轩、温金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2725号。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国康、骆展飞、潘家豪、樊锦倍、林志宁、黎弘耀、温锦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原告乡永政赔偿17215.06元÷7=2459.2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七被告中各人如有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导致实际承担的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2459.29元)的,有权向其他被告追偿。
二、被告何少聪、骆嘉敏、潘启平、钟妙贤、彭庆炜、宁梅芳、黎雪锋、吴玉云、温金福各自对自己的被监护人(指被告骆展飞、潘家豪、樊锦倍、林志宁、黎弘耀、温锦轩)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乡永政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乡永政承担270元,被告徐国康、骆展飞、何少聪、骆嘉敏、潘家豪、潘启平、钟妙贤、樊锦倍、彭庆炜、林志宁、宁梅芳、黎弘耀、黎雪锋、吴玉云、温锦轩、温金福共同承担23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周书记员 承办法庭:四会市人民法院江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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