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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劳锦汉:
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南亚金属研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劳锦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1284民初4334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租金1310970.16元、模板丢失费1803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27843.83元【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应付未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应付款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20日为527843.83元,计算方法详见附件《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表》】,本项暂合计1856848.9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一审律师费37122元、财产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调查费合计10000元,本项暂合计47122元。以上两项暂合计1903970.9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二劳锦汉对被告一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员邱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1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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