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国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林国兴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1884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卡号为4041170050650518的信用卡欠款总本金49234元、总利息4968.37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804.53元、总手续费1349.92元,合计暂计58356.82元(总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之后按合约或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卡号为4637580005689264的信用卡,欠款总本金45390.24元、总利息3846.07元、总违约金(含滞纳金)2554.54元、总手续费1532.88元,合计暂计为53323.73元(总利息、违约金(含滞纳金)及手续费暂计至2023年1月3日,之后按合约或章程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000元。四、本案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6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