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四 会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1284民初5477号
利文恩: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智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利文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1284民初5477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一)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利息暂计4857.4元)。2.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774.33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二)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剩余本金10416.65元及利息(利息以10416.65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从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四倍计算,暂计至2022年9月13日,利息暂计9914.08元)。2.本案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659.53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于2023年3月21日15: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电话:0758—3615214、3615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