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彬彬:
本院受理的原告肇庆市东基团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彬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1284民初867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如下:一、判令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已于2022年6月16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219.4元。三、判令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解除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案涉房屋合同备案注销、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及抵押登记涂销手续。四、判令确认如被告逾期未协同办理前述手续的,每逾期一日,被告应按房价款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37793.79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3年4月24日17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联系人及电话:四会市人民法院民庭梁书记员,0758-3615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