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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发布日期: 2013-09-09

作者: 夏睿娜

来源: 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27954

 

要点提示】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将被盗物(摩托车)驶离现场,这时其已将摩托车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同时也造成摩托车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属已非法占有了摩托车,此时,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已齐备,构成了盗窃既遂。

案例索引】一审:(2012)肇四法刑初字第197号

案情

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被告人××盗窃一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2)第183号起诉书于2012年6月18日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窜到四会市黄田镇委计生办门口,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强行扭开王昭锋停放该处的粤HUW104号雅马哈牌两轮摩托车,然后驾车离开现场。失主王昭锋发现摩托车被盗后与其朋友一起驾驶面包车往四会市区方向追截,当追到交警大队附近红绿灯处时发现被告人××,高××即弃车逃跑,后在附近被抓获,缴回被盗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32元。

审判

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建议判处被告人四个月至六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理据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己缴)。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评析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既遂还是盗窃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而区分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则是看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齐备某一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就盗窃罪而言,我国刑法将它规定为侵犯财产罪,表明其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因此,在盗窃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中,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已经发生,是该罪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基本标志,也是判断盗窃既遂与未遂的基本标准。即当行为人实施盗窃犯罪行为时,如其已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则盗窃罪构成要件齐备,盗窃已得逞,盗窃既遂;反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占有公私财物,盗窃未得逞,属盗窃未遂。而所谓“非法占有”,当然是指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被盗物,同时也意味着所有人对之失去了控制,二者是一致的。因此,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了被盗物,作为判断盗窃既遂或未遂的具体标准,是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的。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达到了非法占有并任意处置被盗物的目的,不影响盗窃既遂的成立。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将被盗物(摩托车)驶离现场,这时其已将摩托车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同时也造成摩托车脱离了所有人的控制,属已非法占有了摩托车,此时,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已齐备,构成了盗窃既遂。至于案发后,被告人在被警察追捕的过程中弃车逃跑,不是盗窃未遂的标志,那是属于犯罪完成后的情形,不影响被告的盗窃行为构成既遂。


审判员:关 韬

作者单位:四会市人民法院

作者:夏睿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