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容留他人吸毒罪 提供场所 目的
裁判要点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不是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案例索引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四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会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2月至案发期间,吸毒人员宋俊斌、张羽桥、池志刚、江娜(未成年人)、易勇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凯在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被告人聂某凯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不予以制止,仍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场所便利。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作出(2014)肇四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聂某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公诉机关表示接受该判决结果。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聂某凯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聂某凯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
案例注解
吸毒人员宋俊斌、张羽桥、池志刚、江娜(未成年人)、易勇等人互不认识、没有预谋、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凯在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作为“平安旅馆”的经营者,被告人聂某凯认为其只是从事经营旅馆业,旅馆业是对外开放经营,既然有人要入住其经营的旅馆,作为一个合法经营者是无权拒绝的。被告人聂某凯认为其因法律意思淡薄,虽然没有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予以制止,但是也没有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便利以牟取非法利益,依法其不应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的住房或者其他场所,长期或者短期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这种犯罪行为实际上就是开设地下烟馆或者变相的地下烟馆。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地方吸食者增多和戒毒后又重新吸毒的重要条件,对人身和社会危害都很大,因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予以惩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饭店、旅馆、咖啡厅、酒吧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古国利用这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此招揽生意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法律没有规定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要件。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三)》第11条的规定应立案追诉的标准如下:(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2)一次容留3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5)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审判员:关韬
编写人:四会市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