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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1284行审26号

发布日期: 2025-07-2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81

腾相平: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肇自然 资高新罚决字〔2023〕68 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粤1284行审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68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确定的第 1 项处罚事项,即责令滕相平将非法占用的 5198.42 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给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上处罚事 项由肇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2、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68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确定的第 3 项处罚事项,即对滕相平非法占用 5198.42 平方米一般农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 15 元的罚款,即 5198.42 平方米×15 元/平方米=77976.3 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柒万柒 仟玖佰柒拾陆元参角。 3、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自然资源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作出的肇自然资高新罚决字〔2023〕68 号《行政处罚决 定书》中确定的处罚事项 3 滕相平到期未履行的加处罚款,即加 处罚款人民币 77976.3 元,大写金额为人民币柒万柒仟玖佰柒 拾陆元参角。 本案强制执行的费用(以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具体费 用金额为准)由被执行人滕相平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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