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其境:
本院受理原告练文聪与被告高其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284民初2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其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5000元给原告练文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高其境负担。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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