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道、陈小龄:
本院受理的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与黄宏道、陈小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765号-13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肇庆高新区分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