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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023号-6向被告郭维龙、谭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12-13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1032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郭维龙、谭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郭维龙、谭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5023号-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与被告谭婷、郭维龙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708401-2012-20172158841);二、被告谭婷、郭维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261250.25元、利息3167.26元、罚息59.74元,合计264477.25元[暂计至2024年2月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合计计收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谭婷、郭维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支付律师费11945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对被告谭婷、郭维龙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居委会上元大道1号发现美院北区11栋14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四会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922号]的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谭婷、郭维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