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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5023号-10公告送达被告阎伟传票及应诉材料

发布日期: 2024-10-16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455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大旺支行诉被告阎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1284民初5023号-10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起诉要点:1. 判令解除原告二与被告签订的440708401-2012-20197778355号《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90313.81元,利息3961.01元,本金罚息38.33元,利息罚息(即复利)37.76元,结清金额为394350.91元(暂计至2024年21日,之后的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到本息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6166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借款抵押物【肇庆市高新区大旺大道68号海印又一城高层住宅A-3栋2002房】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15时00分在本院大旺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