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林珊、陆安斜:
本院受理的原告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林珊、陆安斜、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1284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与被告林珊、陆安斜、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于 2018年 7 月 17 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编号:四会农商行高新区科技支行(2018)借字第9916146154号]于2022年1月8 日解除;二、被告林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 476337.67 元、利息33549.18 元及罚息(罚息暂计至 2022 年 1 月 8 日为 538.45 元,之后的罚息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的约定且不高于年利率 9.187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三、被告林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 元给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四、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对被告林珊、陆安斜提供的位于肇庆高新区广场西路1号御东方居住小区7 栋 2906 房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陆安斜、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对被告林珊的上述第二、三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被告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由被告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承担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珊追偿;六、驳回原告广东四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科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8954.25 元、财产保全费3097.13 元,合共12051.38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珊、陆安斜、四会市骏马水泥有限公司大旺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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