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育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诉被告罗育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4728号-3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育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64814.5元、利息(含罚息) 2106.65 元 [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24年5月9日,之后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信用户(线上)”》的约定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案件受理费72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育敏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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