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罗德津:
本院受理原告肖源泉与被告罗德津网络信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肖源泉与被告罗德津于2024年3月22日的《广州市旧机动车收车合同》于2024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罗德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源泉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肖源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德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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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