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林、第三人陈鸿洲:
本院受理原告朱美荣与被告陈德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第三人陈鸿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区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朱美荣18714.79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朱美荣216802.92元。三、驳回原告朱美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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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