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告
严健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科诉被告四会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严健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4)粤1284民初373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传票、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起诉要点:一、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94505.4元及利息,利息以1294505.4元为基数,按照2019年8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4.85%为年利率从2018年2月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暂时计算至2024年4月24日利息为376701元。合计:1671203.47元;二、诉讼费由被告1、被告2、被告3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4年9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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