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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1284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24-07-12

作者: 管理员

来源: 原创

阅读次数: 3239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张永安徽省阜南县方集镇大张湾村立领49号):

本院受理原告徐世满诉被告张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1831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张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世满支付工程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4年4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四会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电话:0758-3615125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