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叶杏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石联与被告叶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1284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叶杏勇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石联归还借款70000元,并从2023年9月27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1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石联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9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杏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