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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程志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告程志滨、四会市锦绣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直接或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1284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志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截至2023年9月18日的逾期本金7056.15元、逾期利息1144.52元、罚息40.76元、复利8.34元;二、被告程志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对被告程志滨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锦绣棕榈园十五座37号(九楼),证号:四他0100024020]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诉讼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程志滨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